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705号
原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
法定代表人:张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3.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65119192021003353,为申请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32903.1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3.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685元,由申请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伟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