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孟随银,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东,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0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第三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5号1号楼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随银、***与被告**、第三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孟随银、***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随银、***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随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5元,减半收取计5272元,由原告***、***、孟随银、***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