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27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滨河尚城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741202X0。
法定代表人:刘武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案涉纠纷项目现场负责人徐世杰到庭陈述意见,但没有公司委托其参与本案诉讼的委托手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晖达新世界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位于二大街以西三大街以东,建设单位是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组织10名工人承接被告该项目的涂料工作,劳务费共计43335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万元,尚欠393356元。原告期间多次向其催缴未果,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39335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2395.7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诉至贵院。故原告有以下请求:1、请求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93356元及延迟支付利息22395.7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方与瑞林公司没有施工协议,本质上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是跟着十五号楼张海波干的,从委托书可以看出他和张海波、李志鹏有直接关系,具体劳务关系进行结算有他们双方进行,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晖达新世界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组织工人承接被告该项目的涂料工作。2021年5月26日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经过结算,李志鹏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载明***班组工程款现委托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代付:刮白劳务费247896(22536*11=247896)元、乳胶漆材料费185460(12364*15=185460)元,共计433356元。徐世杰同日在此委托书下方签字“此单属实,待甲方付款时,由志鹏确认后,公司代付给班组。”。后向原告支付40000(2020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2020年12月8日分两笔支付25000元。)2021年1月15日徐世杰代表晖达二期项目部与***签订结算协议,协议显示:双方就晖达新世界项目用工已进行结算,共余三十九万多暂未支付。由于甲方正与晖达进行决算,暂没能力支付,现承诺工人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与徐世杰双方确认。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徐世杰提出应当扣除维修费等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该笔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通过信访途径,由开封市城乡一体化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311026.59元,剩余82329.41元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来源于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认为该款项已由晖达公司代其向原告全部支付完毕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对案涉工程晖达新世界二期项目15#号楼涂料项目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瑞林公司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瑞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徐世杰向原告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欠付原告工人工资433356元,庭审中被告瑞林公司提出应当扣除修理费等用费,但被告未提交相应维修费用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维修费用不予认可,故此,被告瑞林公司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支付义务。诉前被告已提前支付原告40000元劳务费,另因被告拖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通过信访途径已获得工人工资311026.59元,剩余82329.41元,被告瑞林公司根据2021年11月15日的结算协议应当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延迟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延期支付工资款的利息,故此,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双方结算协议约定的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故利息的应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2329.41元及利息(以82329.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8.14元,由原告***承担2979.14元,由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