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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2732号原告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741202X0。
住所:荥阳市汜水镇滨河尚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武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杰,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22年5月26日开庭时间2022年6月8日原告诉请原告于2020年3月至12月组织13名工人承接被告位于二大街以西三大街以东晖达新世界二期项目的清理工作,劳务费共计195275,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4万元,尚欠161275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1275元及迟延支付利息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1、晖达在2022年1月27日向示范区劳动局支付1999870.84元,用于解决***等工人工资问题,而***提交的诉状涉及拖欠工人工资16万余元,我公司认为这16万余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所以不再欠原告劳务费。2、需***班组、晖达新世界、劳动局给我公司提供相关代付手续。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被告项目经理徐世杰和原告在结算协议上分别签名,上面显示:“双方就晖达新世界项目用工已进行结算,共余拾陆万多暂未支付,由于甲方正与晖达进行决算,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现承诺工人2021年12月10前支付。”徐世杰系被告瑞林公司全权负责晖达新世界二期A区人。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条,显示因瑞林公司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现向其借款130346.89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原告保证待起诉瑞林公司追诉工程款项直接归还。原被告认可被告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共计为195275元,原告认可通过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领取了130346.89元,被告向其支付35000元,尚余29928.11元未支付。裁判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9928.11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于原告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支付完劳务费的意见,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裁判结果一、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9928.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75元,由原告***负担1524.75元,由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元。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靳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