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565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滨河尚城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741202XO。
法定代表人:刘武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高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托诉讼代理人范会议、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105850元,并自承诺应付款之日至款清之日按国家相关规定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原告***为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12#楼室内质量维修,在开封市三大街晖达新世界二期A区干活,被告承诺2021年春节前一次性结清,2021年临近春节期间及2021年整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但被告总是借故拖欠。202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单。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欠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属实。原告的工资应由公司承担,***只是公司委派的项目执行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晖达新世界二期工程维修施工班组长,因被告拖欠工资问题于2021年12月28日与被告进行了账目核算,总价款为105850元,已支付15000元,剩余90850元为支付。针对原告提供的拖欠工资明细表,被告***签字认可。
另查明,2017年9月30日,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任命***为“晖达新世界二期A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资明细表中载明的人员均委托原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工程劳务对拖欠工资进行了核算,核算后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拖欠工资金额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被告应及时支付拖欠工资,未支付拖欠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9085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原告诉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90850元及利息(以90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5元,由原告***承担171.26元,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3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