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91民初56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滨河尚城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741202X0。
法定代表人:刘武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370110元及诉讼费1712.83元,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185055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5055元及诉讼费1712.83元。若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425.83元,由原告***承担1713元,由被告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12.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