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福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靖江市福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福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QFXGB650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江市福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840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靖江市福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2000元,约期于2020年1月23日前归还1000元,2020年2月至6月每月28日前各归还1000元,2020年7月28日前归还4000元,2020年12月28日前归还12000元。如三被告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就下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97.99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7.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住所地所在的靖江市××城街道科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8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