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6***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限期履行1.给付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鉴定费用合计2694304.55元;2.2016年6月14日以后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从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为274443.95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333813.45元;4.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3.4元;5.评估费46824元;以上共计3378669.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封的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角的******6号楼第3至11层共27套房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608.10万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8年3月9日和2018年4月8日先后两次进行公开拍卖均流拍,经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以及本院(2017)豫16***执1427号案件(该案申请执行人***涛,被执行人靳建成、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将该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19.92万元抵偿给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以及本案执行申请费35045元。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款支付给(2017)豫16***执14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涛1742055.57元债务,和(2017)豫16***执1427号案件执行申请费3423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的位于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角的******6号楼第3至11层共27套房产抵偿给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角的******6号楼第3至11层共27套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剩余拍卖款1742055.57元支付给(2017)豫16***执14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涛;
三、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申请费35045元和(2017)豫16***执1427号案件执行申请费34231元。
四、申请执行人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振
审判员*琨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