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3196号
原告:河南汇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南、黄家庵东(鑫苑广场)银座1单元2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663168。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镇政府院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010X9。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
原告河南汇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暂计3000元(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指定将借款转入被告员工秦宾衡个人账户,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23日前还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员工账户转款1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转款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载明被告委托并授权郑州市卫生学校迁建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秦宾衡(身份证号:)办理与该项目共同施工公司即原告的工程款借支20万元,承诺借款周期为1个月,2018年8月23日为还款日,收款户名:秦宾衡,收款账号:,收款账号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
同日,被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河南汇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系付借款(中建七局荥阳卫校项目),收款人处有秦宾衡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2018年7月24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转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收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10万元,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应还未还,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汇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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