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财保9号
申请人: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010X9。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波,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浩,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怀牌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工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317282069A。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52595.9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831312802020000035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怀牌饮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2595.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