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735W。
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561045209J。
法定代表人:付红卫。
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193,110元及利息(新风巷道路工程款利息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6日止以7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止以683,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3,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13,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大王沟道路工程款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29日止以1,732,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以1,562,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62,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462,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