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735W。
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561045209J。
法定代表人:付红卫。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2019)豫0181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村民委员会在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巩义市孝义街道孝北村民委员会在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3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