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4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该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华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官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官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孙继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豪,被上诉人巩义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符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官庄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根据鉴定意见书增加的798970.66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和第三项鉴定费36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巩义三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决算书的形成过程并非北官庄村委会单方、自行组织,而是双方共同参与形成的结果。2014年3月18日决算书上巩义三建的公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本案工程款项应当依据决算书予以确认。该决算书中决算汇总表上2018年12月6日王海礼的签名,在2020年1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法庭调查时,王海礼通过电话当庭陈述的事实为:两、三年前决算书已给巩义三建,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根据王海礼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该决算书王海礼并非2018年12月6日才交给巩义三建的,一审法院置本案重要的知情人王海礼当庭电话陈述的事实于不顾,凭巩义三建单方陈述主观推定2018年12月6日王海礼将决算书交与巩义三建等这些虚假的事实,继而在一审判决中推定巩义三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该错误认定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民事案件举证规则,巩义三建应当却并未提交本案符合显失公平情形的相关证据,更未在起诉状及开庭时明确该项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事实上,本案依照2014年3月18日双方出具决算书的日期,早已超过了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本案双方的工程款金额应当以双方共同盖章签字确认的决算书为依据,北官庄村委会现欠巩义三建工程款为1185908.07元,一审判决多支持的798970.66元工程款和鉴定费36000元及违约金北官庄村委会依法不应当承担。二、本案一审诉讼程序错误,巩义三建在本案一审两次开庭期间并未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明确请求撤销北官庄村委会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决算书(该决算书出具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依法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三、近几年来巩义三建在北官庄村委会财务处取款时,均是按照双方2014年3月18日决算后确定的工程款支取,巩义三建对该事实是明知的,期间每次取款,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事实也证明了双方就21#、22#楼的实际决算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绝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12月6日,进一步证明了本次巩义三建的起诉早已超过了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且巩义三建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向北官庄村委会提供工程款的发票,是工程款未付清的原因,故北官庄村委会未违约,不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四、一审法院主导的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不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一审判决。首先,在巩义三建并未明确撤销双方决算书的前提下,决算书本身已具备了认定双方工程款的法律效力,在决算书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提前将本案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巩义三建单方在时隔六年后、现任村委班子成员已换届、知情人均不在任的情况下,才提出的21#、22#楼错算、漏算、少算的工程款项,显然是程序错误。其次,该鉴定结论中对于灰土挤密桩的计算应当以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的三方合同确定灰土挤密桩的工程款,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书多认定的148246.88元应予扣除,21#、22#楼地基土方回填北官庄村委会已将施工款项5508方×10.94=60257.52元支付给实际施工方,该款项巩义三建亦认可,但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判决并未将其扣除。再次,巩义三建提交的七张现场签证单真实性存疑,七张现场确认单显示的时间均在2014年3月18日双方决算之前,但巩义三建并未在2014年3月18日双方决算时出具该七张现场结算单,如果该七张现场签证单是真实的,为什么决算时不出示?经北官庄村委会核对现场签证单中所显示部分工程款已在决算书中显示,已计入巩义三建的工程款项,通过该事实,也足以认定该七张现场确认单所载内容除已计入决算单中的工程外,其余工程并不真实,系后补的现场确认单,不能计入工程款中。故北官庄村委会对鉴定意见书中第一条第9款中7张现场签证单工程造价增加的293298.28元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另外,鉴定意见书错误的将铝线计算成铜线价格,铲车挖土外运重复计算,现场签证单巩义三建私自添加有安装工地用水管120M的内容字样等等,均与事实不符,且鉴定意见书清单计价没有提供主要材料及人工价格表。综上,本案鉴定意见一审判决不应当采纳,本案鉴定费也不应由北官庄村委会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亦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北官庄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巩义三建辩称:一、决算书系北官庄村委单方制作,部分内容应予以撤销。一审以鉴定意见为准并结合巩义三建的诉请做出判决,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1.该决算书出具系北官庄村委单方制作,巩义三建并未实际参与决算。北官庄村委在已经安置其村民入住涉案房产并且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2014年3月18日在未通知巩义三建参与的情形下自行组织会议制定通过《决算说明》,并与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对此决算办法的制定,巩义三建没有人员参与研讨,更没有签字确认。村委自行制定形成了决算说明,并在随后编制出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中确认的工程价款存在错算、漏算,部分项目计算方法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有较大出入,并且决算书显示的时间和决算说明的时间是同一天,这些明显不符合常理。随后在2014年9月12日,北官庄村委以争取拆迁安置补助资金,需要有关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为由,通知巩义三建在其编制的决算书上签字加盖印章,并于当天送审,之后村委一直未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复核,也未告知其审计后对工程决算价款有何改变。后经我方人员索要,北官庄村委临时聘请的工程师王海礼才于2018年12月6日将决算书交予我方并在决算书上签字注明日期。前列情形表明:巩义三建未参与决算,北官庄村委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巩义三建盼望北官庄村委能通过审计,尽早争取资金,得到应得的工程款,但是,后续北官庄村委依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北官庄村委以审计为由,通知巩义三建签字盖章,但并未将决算书及时交予巩义三建,巩义三建也相信经过两次审计的决算结果不应该再有较大偏差,但后来发现两次审计并未修正和纠正村委单方决算书中的错误,因此,村委单方制作的决算书,不能作为本案双方结算的依据,应以经鉴定的价款为依据,一审以鉴定的价款为依据判决原决算书错误部分予以撤销合理合法。2.巩义三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对于决算书不符合实际的部分申请修正撤销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巩义三建于2018年12月6日取得决算书,经核对发现问题后,于2018年12月底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4日向巩义三建下发举证通知书(案号2018豫0181民调6653号),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审理,双方经法庭调解同意先撤诉自行协商。后协商未果,巩义三建于2019年8月5日重新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即本次诉讼。因此巩义三建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北官庄村委主张以其自行编制的决算书做出的时间2014年3月18日起算除斥期间无任何的依据,应该以巩义三建具体收到该决算书的时间为准。3.不能以决算书中的工程款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应撤销其中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并结合鉴定报告,来计算本案的欠款及北官庄村委应付的违约金等费用。如上,已经对决算书的背景等进行详细的论述,工程款的金额也已经按照鉴定报告确定,北官庄村委主张仅欠款1185908.07元没有事实依据,拖欠工程款未付,该行为属于违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且本案中鉴定系因北官庄村委自行组织决算,导致决算数据与实际价款不一致,引起本案的诉讼,因此鉴定费应由北官庄村委支付。二、本案程序正确,并不存在北官庄村委所称的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北官庄村委拖欠的工程款是否应按照其自行制作的决算书的金额为准,经一审法院审查,该决算书系单方制作,存在明显的数字合计错误、漏算、计算方法错误三大类问题,经鉴定与实际的工程款存在较大的出入,因此巩义三建申请对决算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以及巩义三建的诉请,一审法院作出对该决算书部分予以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一审以鉴定意见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决算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因,已经详细的陈述,并且一审判决对于决算书中存在的问题也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组织对涉案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的中肯的,以此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价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北官庄村委提出的鉴定意见中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否定,因此以该鉴定报告作为结算的依据是正确的。最后,对于北官庄村委提出的7张现场签证单的问题,签证单均应由双方同时确认、持有,巩义三建也并未参与村委的单方决算,2014年5月巩义三建提交给村委的决算书中就附有这7张签证单,为何还要对7张签证单的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北官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巩义三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北官庄村委会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决算书;2.判令北官庄村委会向巩义三建支付拖欠的应付款项以及错算、漏算款项共计1984878.73元;3.判令北官庄村委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巩义三建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拖欠的全部款项的违约金;4.承担本案鉴定费3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北官庄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关于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5月,北官庄村委会委托巩义市新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巩义市新心花苑一期工程三标段的21#楼、22#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招投标,2009年6月24日,北官庄村委会通知巩义三建中标,依据中标通知,巩义三建(承包人、乙方)、北官庄村委会(发包人、甲方)于2009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巩义市新心花苑住宅小区21#楼、22#楼(第三标段);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7月30日,竣工日期,2010年3月30日;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大写)陆佰伍拾肆万叁仟壹佰壹拾柒元陆角伍分(小写:¥6543117.65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四、质量与检验;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等;九、竣工验收和结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等;十、违约、索赔和发包人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王海礼、张天喜等;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四、质量与验收;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1、三层封顶付合同价的30%,2、主体结构验收后付合同价的15%,3、内外粉结束后付合同价的15%,4、具备验收条件付合同价的20%,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1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1个月内)付清5%保修金;价款调整方法,工程变更,清单中有单价者按原价,无单价时,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基价》、《河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基价》计价方法及相应取费标准下浮7%执行,材料价差按巩义市建设局发布的2009年三、四季度材料价的平均价执行等;七、材料设备供应;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和结算,交工工程的范围和时间由双方协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关于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双方开始履行,并变更、增加部分工程。其中,21#楼、22#楼的地基施工时,因现场情况,原设计采用强夯法无法施工,北官庄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巩义三建作为发包方,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三方于2009年9月7日签订《巩义市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二)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二)工程,桩型,本工程采用灰土挤密桩,(孔内深层夯扩法),成孔直径400mm,夯扩桩径500mm,桩体填料:2:8灰土,桩长以图纸设计及设计院有关变更为准,总工程量:设计桩长加保护桩头600mm;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方提供图纸;四、工程价款,合同单价,142元/m3,合同总价暂定肆拾捌万伍仟元等;三方还就其他有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原设计单位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3日将设计方案及图纸变更为,基础处理方法改为灰土挤密桩,后各方履行了《巩义市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二)桩基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12月28日经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确认,21#楼灰土挤密桩工量为2528.93m3,计款359107.75元,22#楼灰土挤密桩工量为1443.39m3,计款204961.04元。巩义三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北官庄村委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6296760.00元,并扣除了其提供的材料及分包项目工程款1269732.89元。
三、关于涉案工程的决算。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及施工期限到期以后,巩义三建未按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约定向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北官庄村委会也未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2013年5、6月份,北官庄村委会将其村民安置于巩义三建承建的21#楼、22#楼。2014年3月18日前,北官庄村委会自行组织了决算,并于当日编制了工程决算书,制作决算说明书,决算书上有巩义三建方的工程负责人张卫平以技术员魏重营名义签字(魏重营实际未参与工程决算),北官庄村委会方有刘安正、李树威签字,说明书上巩义三建无人签字,北官庄村委会方刘安正、李树威等8人签字。(北官庄村委会能提供、应提供而未提供巩义三建实际参与决算的人员名单及决算过程)。
关于北官庄村委会编制的2014年3月18日的决算书。巩义三建方的解释为:北官庄村委会自行制作,决算过程中,巩义三建没有参与,北官庄村委会没有和巩义三建核对,决算后没有及时通知巩义三建,2014年9月12日,北官庄村委会方王海礼通知包括巩义三建在内的六个标段负责人到巩义市东区文化广场五耐办公楼现在的万隆大厦,把制作好的六个标段的决算书分别交给包括巩义三建在内的六个标段负责人,当时决算书北官庄村委会已经盖章签字,目的是让包括巩义三建在内的六个标段负责人签字盖章,下午需要送去审计(为了争取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巩义三建工程负责人张卫平当时以其技术员魏重营名义签字,盖章后交给北官庄村委会,巩义三建没有留存,后续的审计过程,巩义三建不清楚。后经巩义三建追要,北官庄村委会方的工程师王海礼于2018年12月6日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王海礼在决算书上签字注明。北官庄村委会未对2014年3月18日决算书形成的详细过程作出说明。鉴于上述情形,该院认为,工程决算涉及发包方和施工方的重大利益,需要收集、整理、分析与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上级批文、预(决)算文件等;对照、核实工程变动情况,重新核实各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核实,必要时可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审定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完成决算应由发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本案中,巩义三建就其对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的决算书的签名及加盖印章作出了合理解释,即北官庄村委会方的工程师王海礼于2018年12月6日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并签字注明当日交给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应该且能够就决算书的形成过程作出详细解释,特别是应对巩义三建方是何人参与作出决算,或者巩义三建为何无人参与决算作出解释,但北官庄村委会未予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上述过程中,2014年9月12日,北官庄村委会让巩义三建签字、加盖印章时,巩义三建无条件与机会对决算书的内容予以充分了解,并对其不利的内容提出意见,由双方协商予以变更,本案中后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印证了北官庄村委会自行编制的决算书所载内容,部分与巩义三建实际施工情形存在较大差别。决算书中的具体内容及存在问题如下:(一)决算书显示:《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材料及人工调整后决算价为274183.73元[决算书第2页新心花苑一期(2)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1项],该数据来源于《21#楼土建主要材料及人工调整表》中的共计38项(第5页)汇总结果,第5页总计数值为343011.80元,前后不一致,系统计计算错误;(二)《21#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第6页)中:1、第11项灰土挤密桩的数量为1747.77m3,2009年12月28日,北官庄村委会(王海礼)签字盖章确认的《灰土挤密桩设计桩长及数量决算统计表》中,确认的实际施工完成数量为2528.93m3。(该决算书《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第8页显示的该数字也为2528.93m3);2、巩义三建投标时,挤密桩、强夯项目预算单价分别为142.00元/m3(北官庄村委会作出的决算书《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第6页第11项)、26.05元/㎡(巩义三建提供的投标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第5项),北官庄村委会决算时确定的21#楼挤密桩、强夯项目单价分别为142.00元/m3、76.22元/㎡(决算书第6页《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第11、第12项),其统计确定的挤密桩、强夯工量分别为工量统计为1747.77m3、1846.07㎡,其决算的价款对应为258433.31元(1747.77×142.00+1747.77×142.00×3.413%)、146,518.68元(1,846.07×76.22+1,846.07×76.22×3.413%),北官庄村委会上述的决算中,所计取的灰土挤密桩1747.77m3无依据,相应的统计计算数据258433.31元亦无依据,统计计算强夯价款时,以76.22元/㎡作为决算单价无依据,相应的统计计算数据146518.68元亦无依据;与上述决算项目相对应,图纸变更为灰土挤密桩后,实际施工时,挤密桩工量为2528.93m3,其对应单价为142.00元/m3,其对应价款应为371364.42元(2,528.93×142.00+2,528.93×142.00×3.413%)强夯决算价款应为50216.34元(1864.07×26.05+1864.07×26.05×3.413%);灰土挤密桩的工程款由北官庄村委会直接付给施工方,并从应付给巩义三建的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北官庄村委会扣除巩义三建工程款时,相应款项应按照灰土挤密桩价款统计为258433.31元无依据,北官庄村委会按照其自行计算的强夯价款146518.68元无依据。综上,关于21#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中,巩义三建除对因挤密桩价款扣除数据及强夯统计数据有异议外,对北官庄村委会的其他决算结果无异议,根据上述情形,北官庄村委会扣除的灰土挤密桩价款258433.31元、北官庄村委会统计的强夯价款146518.68元,应分别修正为371364.42元、50216.34元,前列两项修正后,决算书第7页该统计表总计数值247,632.09应修正为456,865.52元;同时,北官庄村委会决算书第2页《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2项247362.09元亦应修正为456865.52元;(三)决算书《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第8页)中有关内门价款问题。内门数量(第6页)汇总为204樘,决算计算价款数量为172樘(第8页),单价为570.00元,204樘门,决算价款应为127,225.44元(204×570.00+204×570.00×9.413%),北官庄村委会按172个计算价款为107,268.51元(172×570.00+172×570.00×9.413%),北官庄村委会计算有误,与此相关的《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8页《新心花苑一期(二)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中,北官庄村委会决算确定的21#楼分包项目数据(含管理费、税金)数额74299.92元,计算有误,巩义三建对北官庄村委会决算书中的《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的其他决算数据无异议,74,299.92元应修正应为76016.85元。根据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北官庄村委会编制的决算书(第2页)《新心花苑一期(2)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决算价1256979.03元,存在不实,即北官庄村委会决算确定的材料及人工调费(价)274183.73元、北官庄村委会提供材料价款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247362.09元、北官庄村委会分包项目配合费、管理费、税金等74299.92元,存在不实,应分别确定为343011.80元、456865.52元、76016.85元,另有巩义三建对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的涉及的主体设计变更、鉴证、北官庄村委会通知调整决算价406941.73元、车库总造价254191.56元无异议。综上,21#楼工程决算价应为1537027.46元(343011.80+456865.52+76016.85+406941.73+254191.56;决算书第2页)。
四、关于《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决算书第9页)中有关挤密桩价款的扣除问题。北官庄村委会决算时,22#楼强夯数量为1329.66㎡,其单价为76.22元/㎡元,其决算的工价为105532.31元(101346.69+4185.62),与21#楼的地基一样,22#楼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及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签订《巩义市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二)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将原地基处理由强夯变更为灰土挤密桩,强夯的工程量为1329.66㎡《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第2页第12项显示),巩义三建相应的投标为单价26.05元/㎡,其对应的工程价款35819.83元(1329.66×26.05+1329.66×26.05×3.413%),《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第2页,此价款系北官庄村委会从其向巩义三建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付给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图纸变更为灰土挤密桩后,实际施工时,2009年12月28日,北官庄村委会(王海礼)确认的挤密桩工量为1443.39m3,其单价为142.00元/m3,其对应价款为213426.28元(204961.38+8464.90),灰土挤密桩的工程款由北官庄村委会直接付给施工方,北官庄村委会扣除巩义三建工程款时,按照105532.31元(1329.66×76.22+4185.62)扣除,未按巩义三建投标价计算,其计算扣除无依据,相应款项应依据招标价格,应按照预算强夯价款35819.83元(1329.66×26.05+1329.66×26.05×3.413%)予以扣除,综上,北官庄村委会对《22#楼土建主要材料及人工调整表中》关于第12项扣除强夯价款105532.31元(101346.69+4185.62)无依据,应按34637.64元予以扣除,该调整表中的其他项目客观真实,按35819.83元予以扣除后,该统计表总计数值应由223933.62元相应修正为293646.08元(注该数据本应修正为293646.09元,巩义三建按293646.08元请求),与此同时,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决算书第9页)的《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统计》数据(第2项)223933.62元相应修改为293646.08元。
五、关于《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决算书第15页中第4项)内门价款问题。内门数量《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中,第13页第4项木门)为172樘,《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决算书第15页中第4项)按160樘(570.00元/樘)统计计算,即价款统计为99,784.66元(91,200.00+8,854.66)存在统计计算错误,该项数据修正为107,268.51元(172×570.00+172×570.00×9.413%),巩义三建对北官庄村委会的该统计中的其他决算数据无异议,该统计表相应的合计数值应由45835.38元应修正为46479.24元,与此对应,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的第3项甲方(北官庄村委会)分包项目配合费、管理费、税金等数据45,835.38元存在不实,应修正为46,479.24元。综上,《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决算书第9页)中合计数值952304.28元,存在不实,应修正为1022660.60元(236559.86+293646.08+46,479.24+445975.42)。
六、关于21#楼、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问题。1、21#楼中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主体增减决算书)的其他费用小计(《工程费用汇总表》第34项)数据2750.00元,该数据来自21#楼《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第4、5、6合计数据6,960.00元,其中少计入4,210.00元(260.00+3,950.00)属于统计计算错误;2、22#楼《工程费用汇总表》(主体增减决算书)的其他费用小计(第34项)来自《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数值3,850.00元,属于统计计算错误,应为6,690.00元,其中少计入2840.00元(2600.00+240.00)。以上两项共计7050.00元(4210.00+2840.00),应计入室外工程预算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中“其它费用小计”(第34项)。
七、21#、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项目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21#楼(决算书第6页第11项)、22#楼(第14页第11项分项)灰土挤密桩项目决算,北官庄村委会在决算书中将灰土桩计入甲方对外承包项目,计算方法是:按对外承包单价142.00元/m3,另增加配合费、管理费、税金合计按9.413%。其存在问题如下:将灰土挤密桩项目按其(招标人)提供项目单价予以决算,不符合巩义三建投标文件中关于总说明部分第四[招标人拟提供项目暂估单价表(单价为税前造价)]的约定。依据2009年9月7日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等签订的《巩义市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二)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将原地基处理由强夯变更为灰土挤密桩,相应工程由巩义三建承包给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设计单位于2009年9月13日分别出具21#楼、22#楼并附图纸,将本工程基础处理方法由强夯法更改为土挤密桩。在本工程招标文件(第54页招标人拟提供项目暂估单价表)中,并没有将强夯项目列为招标人拟分包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由投标人(巩义三建)对此项目投标报价,因此,该项目价款应该是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合同内施工项目,该项目设计变更为灰土挤密桩项目,应属于中标合同内项目,决算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3页第21栏“重要提示”中第5.1条约定:工程变更时清单中有单价者,应采用原单价;清单中没有单价者,参照《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河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基价》及其相应取费标准下浮7%后执行。该条款在招标时就约定了变更项目的价款计取方法;同时,原、北官庄村委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7页第23.2条“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也进行了同样的价款调整约定。因此,该灰土挤密桩项目决算时应按照该条款约定,比照《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相应同期取费标准计取决算费用后下浮7%的方法计取。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认可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显示的灰土挤密桩预算总造价为958474.77元,按照双方约定灰土挤密桩决算价(下浮7%)应为:891381.54元[958474.77×(1-7%)],北官庄村委会编制决算书时,就21#楼、22#楼灰土挤密桩已经按对外承包扣除的价款为306590.84元{891381.54―[359108.06(21#楼灰土挤密桩价款)+12256.36(相应税金)]―[204961.38(22#楼灰土挤密桩价款)+8464.90(相应税金)]},北官庄村委会对21#楼、22#楼灰土挤密桩决算中少计算的款项为253494.99元[306590.84(21#楼、22#楼灰土挤密桩已经按对外承包扣除的价款)-33802.84(21#楼决算中北官庄村委会已计取的项目配合费、管理费、税金)-19293.01(22#楼决算中北官庄村委会已计取的项目配合费、管理费、税金)]。
关于北官庄村委会编制决算书中涉及的室外工程决算部分。巩义三建主张的21#楼、22#楼合同以外工程预算价为415,854.85元,按照双方约定的决算价应为合同约定价下浮7%,即为386745.01元[415854.85×(1-7%)]作为决算价,对此,该院认为,巩义三建自行编制的预算未经北官庄村委会认可,巩义三建的该决算意见无事实依据,应以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为准,合同以外工程决算价应增加工程款293298.28元(七张签证单对应的工程价)。
综上一至八,涉及本案决算的总数应为:3106481.33元[1537027.46(21#楼增加决算价)+1022660.60(22#楼增加决算价)+293298.28(21#楼、22#楼合同以外工程决算价)+253494.99(21#楼、22#楼灰土挤密桩工程漏算价)],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认可(决算)的合同价为6543117.65元(合同及决算书第1页显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9649598.98元(6543117.65+3106481.33),北官庄村委会已付给巩义三建工程款为6296760.00元,扣除北官庄村委会(甲方供材及甲方)分包项目款项为1269732.89元,北官庄村委会下欠巩义三建工程款为(9649598.98-6296760.00-1269732.89)=2083106.09元。
本案的鉴定问题。本案在诉讼中,巩义三建申请鉴定如下事项:一、关于《新心花苑一期(2)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第2页)第1项274183.73元是否应修正为343011.80元(第5页);二、《21#楼甲方(北官庄村委会)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总计数值247632.09元(第7页)、《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的247362.09元(第2页第2项)是否应分别修正为456865.52元、456865.52元;三、《新心花苑一期(二)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中内门数量172樘(第8页第4项)是否应修正为204樘(第6页第4项),相应统计表中的74299.92元是否应修正为76016.85元,与此对应,《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的74299.92元(第2页第3项)是否应修正为76016.85元;四、《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总统计表数值223933.62元(第14页第12项)是否应修正为293646.08元,相应的《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的总计数值223933.62元是否应修正为293646.08元(第9页第2项);五、《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中的内门数量160樘(第15页第4项)是否应修正为172樘,该统计表中的合计数值45835.38元否应修正为46479.24元,相对应的《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的45835.38元(第9页第3项)是否应修正为46479.24元;六、决算书中《21#楼、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存在问题。1、21#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其他费用小计中的数值(第2页第34项)2750.00元,取自21#楼《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数值6960.00元,少计入4210.00元;2、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其他费用小计中的数值(第2页第34项)3850.00元,取自22#楼《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数值6690.00元,少计入2840.00元;七、21#、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项目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决算书是否应增加253494.99元;八、决算书中涉及的室外工程决算部分(7张签证单)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数额。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依法委托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该公司经过鉴定,出具豫兴造价[2019]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鉴定,其具体情形如下:第一的详细情形已经通过前列“三、关于涉案工程的决算”第(一)项详细叙述;第二、第三的详细情形已经在前列“三、关于涉案工程的决算”第(二)项详细叙述;第四已经通过前列“四、关于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楼工程决算中有关挤密桩价款的扣除问题”详细叙述;第五已经通过“五、关于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决算书第15页中第4项)内门价款问题”予以叙述;材料及人工调整后决算价为274183.73元;第六已经通过“六、关于21#楼、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问题”予以叙述;第七已经在“七、21#楼、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项目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中予以阐明;第八已经在“八、关于北官庄村委会编制决算书中涉及的室外工程决算部分”,明确室外工程决算部分为293298.28元。
巩义三建在诉讼中支付鉴定费36000.00元。
本案中,北官庄村委会未提供其按合同约定向巩义三建支付工程款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于2009年7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巩义三建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北官庄村委会于2013年5、6月份将其村民安置于巩义三建承建的21#楼、22#楼,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2013年5、6月份即为本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北官庄村委会应付工程款的95%,即9445752.40元(9942897.26×95%),但北官庄村委会(截止诉讼之日)实际付款7566492.89元(6296760.00+1269732.89),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北官庄村委会在安置其村民入住涉案房产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未通知巩义三建参与决算,而是自行组织决算,并于2014年3月18日编制工程决算书,决算书中确认的工程价款与实际工程价款有较大出入;2014年9月12日,北官庄村委会以争取拆迁安置补助资金,需要有关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为由,通知巩义三建在其编制的决算书上签字加盖印章,当时北官庄村委会并未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后北官庄村委会未将其所称审计的后续结果告知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工程师王海礼)于2018年12月6日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前列情形表明:巩义三建未参与决算,北官庄村委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北官庄村委会以需要审计其决算结果、争取安置资金(向巩义三建付款)为由,通知巩义三建签字盖章,且未将决算书及时交予巩义三建,据此说明,北官庄村委会在巩义三建处于北官庄村委会长期未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巩义三建于2014年9月12日当日签字盖章的短时间内,缺乏深入了解北官庄村委会编制决算书详细内容的机会与条件,巩义三建更无法予以及时修正,巩义三建相信北官庄村委会能通过审计,尽早争取资金,并从中得到应得工程款,但是,后续北官庄村委会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巩义三建实际上处于危困状态。
从北官庄村委会编制出具的决算书内容可以看出:一、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材料及人工调整后决算价为274183.73元,此数据来源于21#楼土建主要材料及人工调整表中共计38项(第5页),该项实际的汇总结果为343011.80元,系统计计算错误;二、北官庄村委会扣除的21#号楼灰土挤密桩价款258433.31元、北官庄村委会统计的21#号楼强夯价款146518.68元,应分别修正为371364.42元、50216.34元,前列两项修正后,决算书《21#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第7页该统计表总计数值247632.09元应修正为456865.52元;同时,北官庄村委会决算书第2页《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2项247362.09元亦应修正为456865.52元;三、决算书《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第8页)中有关内门价款问题。内门数量汇总为204樘,北官庄村委会按172樘计算价款为107268.51元,北官庄村委会计算有误,204樘门计款应为127225.44元,与此相关的《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8页《新心花苑一期(二)21#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中,北官庄村委会决算确定的21#楼分包项目数据(含管理费、税金)数额74299.92元,计算有误,应修正应为76016.85元。根据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北官庄村委会编制的决算书(第2页)《新心花苑一期(二)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合计决算价1256979.03元有误,应为1537027.46元;四、北官庄村委会对《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第12项扣除强夯预算价款101346.69元无依据,应按34637.64元予以扣除,该统计表总计数值应由223933.62元修正为293646.08元,与此同时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的甲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统计数据(第2项)223933.62元应修改为293646.08元;五、关于《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内门价款问题。内门数量(22#楼甲方供材及对外承包项目差价统计表中,第13页第4项木门)为172樘,《22#楼分包项目配合费、税金等费用统计表》(决算书第15页中第4项)按160樘门统计计算,存在统计计算错误,该项数据应由99784.66元修正为107268.51元,该统计表相应的合计数值应由45835.38元修正为46479.24元,与此对应,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的第3项甲方(北官庄村委会)分包项目配合费、管理费、税金等数据45835.38元应变更为46479.24元。综上,《北官庄新心花苑一期(2)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决算书第9页)中合计数值952304.28元,应修正为1022660.60元;六、关于21#楼、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问题。室外工程预算的《工程费用汇总表》中“其它费用小计”中少计入7050.00元(第34项),应予计入;七、21#、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项目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应按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约定的灰土挤密桩价款958474.77元下浮7%决算(巩义三建的该项主张有合同依据),北官庄村委会未按约定进行决算。以上北官庄村委会自行决算的结果,存在统计计算错误,自定决算标准,未按约定价决算,导致应付款数额减少,故,对巩义三建显失公平。北官庄村委会于2014年3月18日自行出具决算结果,只让巩义三建签字加章,未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巩义三建无条件与机会了解决算书的详细具体内容,巩义三建于2018年12月6日正式接到决算书,于2019年8月6日通过诉讼提出部分修正,以修正后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中,经该院以上核实过的部分,有事实依据,巩义三建通过起诉提出修正请求,即为法律上依法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北官庄村委会实欠巩义三建工程款为2083106.09元(9649598.98-7566492.89),巩义三建请求北官庄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083106.09元中的1984878.73元,该院予以支持。
巩义三建请求的违约金问题。由于北官庄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向巩义三建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均未提供北官庄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巩义三建收款)的时间及数额明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巩义三建向北官庄村委会实际交付工程的时间为2013年5、6月份,故从2013年6月1日起,北官庄村委会应就其应予支付的工程款1885634.79元(1984878.73×95%),向巩义三建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1日后延两年零一个月起,北官庄村委会应就99243.94元(1984878.73-1885634.79,此款为质保金)向巩义三建同时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的鉴定费负担问题。因本案鉴定系北官庄村委会自行组织决算,导致决算数据与实际价款不一致,引起诉讼中的鉴定,故鉴定费应由北官庄村委会支付。
关于北官庄村委会辩称问题。一、涉案工程双方已于2014年3月18日进行了决算。由于北官庄村委会应提供、能提供而未提供巩义三建何人及其参与决算的详细过程,巩义三建实质上未参与北官庄村委会于2014年3月18日编制的决算书所涵盖的决算过程,北官庄村委会于2018年12月6日将决算书交予巩义三建,故北官庄村委会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21#楼、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计算方法等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应按约定的灰土挤密桩价款958474.77元下浮7%决算;北官庄村委会自行决算时,未按上述规定及约定予以决算。鉴定意见书中对于单列部分21#楼、22#楼灰土挤密桩套用定额后工程造价增加的148246.88元,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不予采信;三、关于巩义三建提交的七张现场签证单涉及的工程问题决算。七张现场签证单所涵盖的工程,北官庄村委会未在决算书中予以反映,该签证单巩义三建、北官庄村委会同时确认、持有,巩义三建实质上未参与北官庄村委会于2014年3月18日编制的决算书所涵盖的决算过程,七张现场签证单所涵盖的工程的价款应以鉴定结论为准决算到工程款中;四、巩义三建诉请的利息不应该支持。巩义三建本质上主张的是违约金,只是诉请违约金的数额按其贷款利率计算;五、合同履行中应向北官庄村委会开具发票问题。对此,北官庄村委会并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六、工程决算书中有没有多算的金额待查待确定。该辩称无实质意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将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3月18日的《新心花苑一期(2)工程决算书21#、22#楼(三标段)》,部分予以撤销:(一)工程决算汇总表中,材料及人工调整后决算价为274183.73元[来源于21#楼土建主要材料及人工调整表中共计38项(第5页)汇总结果]予以撤销;(二)北官庄村委会扣除的21#楼灰土挤密桩价款258433.31元、北官庄村委会统计的21#楼强夯价款146518.68元予以撤销,决算书第7页该统计表总计数值247632.09元予以撤销;同时,决算书第2页21#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第2项247362.09元予以撤销;(三)21#楼分包项目管理统计表中第4项对应的172樘内门、合计价款98040.00元、管理费税金9228.51元予以撤销;该统计表中的合计数为74299.92元予以撤销。与以上相对应的决算书中第2页21#工程决算汇总表中合计数值为1256979.03元予以撤销;(四)决算书22#楼分包项目管理费统计表最后一项合计数为223933.62元予以撤销;(五)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22#楼土建主要材料及人工调整表》中内门数为160樘、合价91200.00元、配合费共计8584.66元予以撤销,合计数45835.38元予以撤销,与以上相对应22#楼工程决算汇总表中合计数值952304.42元予以撤销;(六)关于21#楼、22#楼主体增减工程决算中的问题。工程费用汇总表中,21#楼、22#楼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合计数值分别为2750.00元、3850.00元予以撤销;(七)21#楼、22#楼主体决算书中,灰土挤密桩项目决算价款错误数值予以撤销。综上:原决算书中,决算增加3229037.90元,总造价8752400.96元予以撤销;二、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4878.73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1885634.79元、99243.94元分别从2013年6月1日、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6000.00元;四、驳回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书第二、三条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7.00元,由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北官庄村委会提交巩义三建2013年至2018年的取款金额财务统计表复印件及取款单收据复印件,共计13张;拟证明巩义三建员工张卫平2013年至2018年期间的取款事实,结合巩义三建在一审诉状中所述的至今北官庄村委会账目显示该项目还欠1185908.07元。该下欠工程款的计算依据为2014年3月18日决算书的金额,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巩义三建对2014年3月18日结算书是明知的。该结算书上加盖有巩义三建公章,故绝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巩义三建在答辩状中也称王海礼为北官庄村委会临时聘请的工程师,王海礼早已与北官庄村委会解除了聘用关系。一审法院将2018年12月6日与北官庄村委会没有关系的王海礼来作为认定交付给巩义三建结算书的时间,是严重错误的。
巩义三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的财务统计数据系其单方制作,提交的收据无原件;对其证明目的,巩义三建在诉状中称至今北官庄村委会还欠巩义三建118万余元是对北官庄村委会违约行为的陈述,对于北官庄村委会具体尚欠多少工程款,巩义三建对118万余元是一直不予认可,因此才对决算书要求部分撤销,并且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价格。王海礼系北官庄村委会单方制作结算书的制作人,2018年由王海礼将该结算书交予巩义三建,该时间应确定为巩义三建拿到该结算书的时间。
巩义三建提交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发票两张,拟证明巩义三建已经向北官庄村委会开具了发票,并非如北官庄村委会所称巩义三建未开具发票。
第二组证据为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向北官庄村委会出具的新心花园一期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份,拟证明北官庄村委会自行组织形成的结算书让巩义三建签字盖章,就是为了该审计报告而进行。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与北官庄村委会让巩义三建在2014年9月12日签字盖章日期上存在连贯性。
北官庄村委会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截止今天北官庄村委会才第一次见到巩义三建开具的发票,之前巩义三建并未将发票交给北官庄村委会,故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有待落实。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现任北官庄村委会并未见到过巩义三建提交的证据且系打印件,没有出具该证明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无法核实、印证该材料的真实性,更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二审法院不应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官庄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巩义三建不予认可,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巩义三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即发票未实际交付北官庄村委会,不能支持其证明目的;巩义三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系复印件,北官庄村委会不予认可,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官庄村委会上诉主张其编制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的决算书并非其单方、自行组织制作,而是双方共同参与形成的结果。但北官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巩义三建参与了该决算书的制作过程,仅有巩义三建加盖印章的行为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北官庄村委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中,北官庄村委会未提交其将决算书送达巩义三建的证据,不能证明巩义三建2014年3月18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王海礼交付巩义三建决算书之日即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巩义三建行使撤销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核该决算书,发现该决算书确实存在错算、漏算的情况,依据巩义三建的申请对该决算书的错误之处进行司法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9元,由上诉人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