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博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4148号
原告:河南博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41号44号楼付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刚,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鹤,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与光明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少英,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减半收取7362元,由原告河南博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延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牛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