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335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735W。
法定代表人:赵宗林。
***与***、贾志州、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1,21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1,217.4元。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