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牧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905号 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7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牧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里河村服务区北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GXE6K8E。 法定代表人:康社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牧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牧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巩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