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金土地农林科技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69917K。
法定代表人:周会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方域路交叉口东北角银基广场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DL1K7U。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商仲裁字(2020)第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奥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河南省***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睢阳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丘仲裁委员会商仲裁字(2020)第48号裁决书由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孟 丽
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姚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