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雅彩印有限公司

河南博雅彩印有限公司、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开元路8号。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河南博雅彩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博雅彩印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被告签订的《惠济区黄河滩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所涉承包土地在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音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