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17***号
申请人: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豫0103民初626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2018)豫0103执保6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6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额人民币929472.9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