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665号
申请人: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62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9472.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