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洛达庙。
法定代表人:白明献,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602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2021年9月22日、2021年11月8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分别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受理以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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