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3887号
申请人河南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中原新城新天地4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阳。
被申请人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13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建军。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2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明支行41×××31账户的存款507899.49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明支行41×××31账户的存款507899.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