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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发开、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3495号 原告:龙发开,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堂路二十巷8号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发开诉被告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发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三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发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服务费1732500元及利息(以173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被告委托原告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约定在项目中标价不低于5.5元每瓦的情况下,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签约项目总额5%的代理服务费,共计1732500元。该项目后于2019年9月24日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3679.2万元,项目总容量6300KM,项目要求工期2019年11月30日前安装完成。现涉案项目已实现并网发电,招标单位已向***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支付条件已成立,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龙发开于2019年7月8日与广州良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是一份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一份无效合同。二、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并未成就,该中标单位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而非***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三、龙发开作为中介人,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提供任何媒介服务,被告不应支付任何服务代理费。综上所述,龙发开依据一份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起诉要求支付服务代理费,无法律依据,更加违背、捏造客观事实,应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第三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被告与我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律事实关系。 第三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合作单位***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代理服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完成该项目开发服务,保证甲方合作单位***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和业主方之间《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承包合同》的签约完成,甲方负责项目工程小包,乙方协助甲方及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直至项目建设完成,并网发电;2、针对该项目合作,在中标价不低于5.5元每瓦的情况下,甲方给予乙方签约项目总额5%的代理服务费,项目总容量6300KM,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总计1732500元;3、项目承建单位收到业主每笔款项后按相同比例支付甲方工程小包费用,再由甲方按相同比例支付乙方费用,每月10日-15日核算上月应结算具体金额,乙方须在双方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转账付款;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致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服务报酬,并有权在其余应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中扣除相应赔偿,上述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5、若乙方擅自转委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服务报酬,并赔偿全部损失。 2019年9月,丘北县扶贫开发局发布《丘北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中标公告》、《丘北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成交公告》,显示“标段(包)[001]丘北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中标人:***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标价格3679.2万元”。 现该电站项目已经建成。原、被告因合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2021年10月诉至本院,提出本案诉请。 另查明,***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有限公司、***能创投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因股权转让,母公司变更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能建筑科技公司的母公司是***能创投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效力,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案涉《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被告的合作单位***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承包合同》,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在中标价不低于5.5元每瓦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签约项目总额5%的费用。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约定,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参与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均属无效合同。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发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92.25元,由原告龙发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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