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7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XLT65W。
法定代表人***。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4月6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系***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26T6X2。
法定代表人***。
地址***雷牙镇北乾村。
被执行人陕西九域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640962T。
法定代表人**。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A1109室。
申请执行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九域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陕0527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35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短信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1006257.27元,受偿350000元,未受偿656257.2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张占民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