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1598号
原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原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XLT6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茂名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市电力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三路333号大院A栋3梯3楼。
原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原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