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财保6号
申请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XLT65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1387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C栋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3320.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93320.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