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315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皖0103财保3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8821.05元财产。现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皖0103财保31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一军
法官助理 廖 婕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