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1-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峰,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保罗。
委托代理人顾绍松,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峰、刘云成,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绍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万元。
原审查明:原告称:2008年经史占国介绍,原告在被告焦作工地上干活。其在工地上干活干了70多天,被告远景公司欠原告工资1万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方的证人史占国出庭作证称:2008年7月,被告远景公司因为在焦作工地上没人,公司王勇让其找人干活。史占国找到**去焦作工地上干装修活,每天管吃管住了另开工资150元,共计欠工资1万元。史占国并未在涉案工地上干活,其也是听**和王勇说过**在公司上干了70多天活儿。
被告远景公司称:被告公司没有叫王勇的人,但被告公司委托王勇干活,被告公司问过王勇,王勇称不欠任何人的工资。
原审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被告远景公司欠原告工资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原告方出庭作证的证人史占国并未在涉案工地上干活,史占国称被告远景公司欠原告1万元工资是史占国本人按照15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原告要求被告远景公司支付工资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一审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工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资,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务,也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欠其工资以及工资数额,故上诉人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尹少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