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3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没有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凭被申请人出具的一张“焦作交警中队工费结清”证明就认定不欠申请人工资错误。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无疑也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远景装饰公司欠其工资,提供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且提供证言的证人均未同**一起在涉案工地上干活,只是听**说远景公司欠其工资,而远景公司又不认可。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