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应急管理局、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恢214号-1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应急管理局,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倘广史。
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716781121P,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理财、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