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37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帝豪路以北、龙祥路以西(水畔名居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丁贺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芦云川,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许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芦云川、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诉称,2014年8月经人介绍,原告承接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湖畔名居2号楼、3号楼二次构造工程劳务及3号楼和5号楼之间的门面房劳务(包括外粉刷、内粉刷、地坪、楼梯地坪、木工等)。该工程于2016年4月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下欠部分,经原告向住建局、信访局、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被告至今未支付。故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暂定30万元;其他款项待评估后再定;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云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案工程的管理机构均属建安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实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项目的项目建设手续、房屋预售、房屋权属登记、工程验收及备案等全部由建安区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从行政管理上说,本案合同发生地是建安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域。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属于建安区,合同履行地按不动产权证记载也属于建安区,故本案应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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