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41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娜,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克强,男,汉族,1988年2月1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许榆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16781121P。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克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飞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统
书 记 员 白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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