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帝豪路以北、龙祥路以西(水畔名居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丁瑞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许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芦云川,男,汉族,1989年6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云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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