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85民初1784号
原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1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97341X(2-8)。
法定代表人:贾艳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天中路与汉阙路交叉口东300米正商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F4U95U。
法定代表人:别三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裕鑫建筑)与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正商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鑫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商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鑫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正商置业支付原告***3.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登封正商城基建电及高压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登封正商城基建电工程,工程总造价为78万元,基建电送电完成,供电合同签订完成后,三日内支付74.1万元,剩余3.9万元作为***,质保期为一年,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并为原告开具发票,而被告对于约定的***3.9万元至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如上所请。
被告正商置业辩称,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6080号判决书认定了如下事实:原告与我司案涉合同总价为1058397.69元,截止判决之日我司已付780000元。判决判令我司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278397.6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我司收到判决后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88641.35元,已将全部欠款付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登封正商城基建电及高压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裕鑫建筑完成了施工合同,施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合同内容裕鑫建筑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正商置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把3.9万元***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该项费用,已在(2018)豫0185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中予以扣除。经审查,该判决书内容仅处理了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对于***3.9万元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扣除,故其辨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河南正商中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