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台前县清水河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执666号
申请人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贾艳艳。
被执行人台前县清水河乡卫生院,住所地台前县清水河乡清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保强。
本院在执行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台前县清水河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27执66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