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580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院金色港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97341X。
法定代表人:贾艳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鑫,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官坡镇官坡街会信用代码:11411224005827074K。
法定代表人:蒲为民,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育,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系卢氏县官坡镇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三门峡市卢氏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被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鑫、史广平,被告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育、王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2000元及利息,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中标官坡镇“整村推进项目竹园村护岸河堤5标段工程”,被告将该标段的“三寸口大坝”“丁口大坝”实际交由原告施工。2017年10月5日,原告交给被告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原告租赁铲车、挖掘机等设备,由原告购买水泥、沙石等,采取包工包料的模式,被告每立方米支付原告200元。为加快施工进度,原告雇佣宋良田组织人力对“三寸口大坝”予以施工。2018年5月工程全部完工。2018年12月县乡两级对工程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原告实际施工5810立方米,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款项,余款至今未付,遂起诉至法院。
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原告***与涉案工程没有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的起诉;案涉工程他公司中标后,由***承包施工,他公司已将扣除税费和管理费的余款全部支付给了***;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确定,中标价包含了税款等相关费用,应当扣除相关费用;原告应对其所主张的工程价款的造价承担举证责任。
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辩称,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加官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官坡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给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原告主张部分应由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豫1224民初343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作为原告主张全部权利,主体适格性存在欠缺,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