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院金色港湾**楼******。
法定代表人:贾艳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裕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裕鑫公司的员工,在裕鑫公司的工地上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有裕鑫公司项目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表证明。本案二审根据案外人付某与裕鑫公司签订的违法分包协议认定事实,违反证据规则。***对于付某与裕鑫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无从知道,也无法查证。***认为付某是裕鑫公司的职工。***对于付某是否承包施工不可能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29日,张武代表裕鑫公司与付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中63号楼全部模板工程分包给付某施工;按每层6天完成任务,共50天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图纸砼接触面积每平方30元计算,每层砼浇筑完毕付本层工程款的80%,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各施工人员的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本案一审审理中,证人付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从事涉案工程中63号楼建设施工中的木工项目,***由其介绍进入该项目施工;由其负责组长职责分配具体木工工作及监督小组内工作是否到位;木工工钱一天180元,一月一发;***提供的《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表》由付某所填写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为:(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则;(二)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动,无权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三)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本案中,裕鑫公司与付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中63号楼全部模板工程分包给付某施工。***由付某介绍进入该项目施工。裕鑫公司与***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付某已经承包案涉模板工程,***由其介绍进入该项目施工,在此情形下,***称其与裕鑫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二审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正宏
审判员  马 娜
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