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95号之一
原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4单元11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5年3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裕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元,由被告洛阳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