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豫01**民督107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出版大厦**(**)8层东半部。
法定代表人:褚大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帅、王建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风菊。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9月13日9时57分,被申请人的物流仓库着火并波及位于仓库通道北侧停放的豫A×××**号轿车,该车车主系程洪林。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对该车进行定损,并根据与被保险人程洪林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已向程洪林赔付了123074元。本次事故,是盛召承租的33号仓库起火,由于盛召使用电焊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被申请人作为仓库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了对被申请人的代位追偿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赔付的被保险车辆豫A×××**的费用1230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豫A×××**号车辆赔付款123074元。
申请费920元,由被申请人***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