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04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
负责人:褚大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帅,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224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与被告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赔付的被保险车辆豫A×××××的费用1230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9时57分,新郑市孟庄镇求是路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物流仓库着火,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创新路中队出动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在扑救过程中发现位于仓库通道内北侧停放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轿车正在燃烧,随即对着火车辆进行扑救。仓库内燃烧的车牌号为豫A×××××的轿车,车主系程某,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豫A×××××的轿车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23074元。依据原告和被保险人程某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已经向程某赔付了123074元。本次事故,是盛召承租的33号仓库起火,由于盛召使用电焊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被告作为仓库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的代位追偿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豫01刑终1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载明“本案中被害人林某、吕某、程某等人物质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盛召违规使用电气焊操作,致火灾发生。被告人时念思、连春明、朱俊作为该水暖市场的承租者和管理者,未按照相关国家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仓库租户进行管理,放任仓库租户私自对仓库进行改造作业施工,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林某、吕某、程某等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邱秀全对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林某、吕某、程某等人要求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邱秀全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且本案火灾事故与(2019)豫01刑终1271号案件中的火灾事故系属同一事故,故原告起诉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主体有误,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光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杰
书记员周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