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财保249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风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通站路160号8号楼1层5号(郑房权证字第**)房产一套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通站路160号8号楼1层5号(郑房房权证字第**)产一套。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