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异44号
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案外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院、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称,请求二七区法院中止对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1号楼1单元1层101号(产权证号:120××35)房屋的执行。理由是:2015年10月28日,异议人与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位于龙溪湾一套别墅作价400万元人民币抵偿给异议人;并约定协议签订起30日内***搬出该房屋,并将房产证及钥匙交于异议人,***保证在2015年12月20日前将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清偿,并于同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给异议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异议人补缴涉案房屋的所欠物业费又将该房屋进行装修,因***没有清偿银行贷款,致使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二七区法院中止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证据显示河南美林公司与异议人存在经济往来及欠款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被执行人与河南美林公司的关系,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来款,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法院执行涉案房屋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洪诉被告***、刘新院、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诉讼保全被告***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1号楼1单元1层101号(产权证号:120××35)房屋一套。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刘新院、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债务本金为5070000元,被告***、刘新院、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本金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被告就本案的事实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7290元,减半收取236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45元,由被告***、刘新院、郑州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0103民初454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述调解生效后,经***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3执3114号。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上述涉案房屋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据异议人提交的《还款协议》显示,甲方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乙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经协商,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第二条为,甲方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位于龙溪湾的一套别墅作价400万元人民币代偿给乙方(位置: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学院路东侧林溪湾1号楼1单元101,房号:120100313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搬出该房,并把房产证和钥匙交与乙方,甲方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把该房的银行抵押贷款(280万元)还清,并保证该房屋无其他纠纷,2015年12月30日前把该房过户给乙方,过户费乙方承担。该协议第六条为,如甲方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义务,从2015年6月18日起以欠款本金540万元,按月息2.4%偿还乙方本息。如甲方按上述条款履行义务,则甲方只付本金不付利息。该协议第七条为,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条款执行,造成房屋及车辆无法抵偿给乙方,甲方应按全部欠款540万元偿还给乙方。该还款协议经公证处予以公证,乙方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的管城回族区。该协议有甲方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保证人***、**的签字(签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异议人未提交上述还款协议中所称的公证文书。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本案中,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即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1号楼1单元1层101号(产权证号:120××35)房屋主张所有权要求排除执行,经查,根据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判断,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系被执行人***。据异议人提交的《还款协议》显示被执行人***为清偿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而将其名下房产抵偿给异议人,***不履行该协议时,异议人可以就此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故,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且属于一般债权,不享有优于其他债权的权益。综上,异议人郑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井柏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