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钢之家钢板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家钢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钢之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22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之家钢板贸易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8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第一项是清除建筑物,这是是一种措施,原审法院以需要清除的建筑物价值来计算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且原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也只按照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来计算,这也证明清除措施不能以具体金额算入诉讼请求金额中。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审二被告清除涉案土地上的厂房等物、返还占用的土地,并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6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00万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83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