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32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253405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00861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冻结**、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3,1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