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3248号
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253405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00861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3,1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3,1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36元,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