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3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253405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00861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1×××1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11、浦发银行账号为76×××50、**名下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9911003028269380001、6229911003024828560001、郑州银行账号为62×××53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河南省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号为76×××50、**名下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9911003028269380001、6229911003024828560001、郑州银行账号为62×××53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号为76×××50、**名下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9911003028269380001、6229911003024828560001、郑州银行账号为62×××53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