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11民初254号
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镇西一村工业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师范大学,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号。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