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333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对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中“1、2019年6月21日,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010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6539.81元;该案上诉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已经生效。”补正为“2019年6月21日,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010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6539.81元;该案上诉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已经生效。”。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