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27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2204894A。
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李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院**楼******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1313N。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