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1649号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至信三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0836181N。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中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1313N。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庆振,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萌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天义、艾中刚,被告委托代理人吉庆振、张萌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名为《工程项目包干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聂庄安置区E、G地块防排烟及通风系统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形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包委托方定额规定的辅助材料。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承包金额为75万元…图纸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6月份施工完毕。但是,被告在施工期间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只是于2016年2月5日和2016年9月30日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该工程已经于2020年5月份投入了使用,住户已经陆续入住,但是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工程项目包干责任书》一份;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两份;
3、原、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话记录一份、(2020)豫16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涉案工程现场照片一份、视频两份。
被告辩称:一、涉案工程尚未整体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因G地块9层立体车库未完工,发包方对被告承包工程即案涉争议项未进行验收。二、案涉争议工程项目未投入使用。因原告施工项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我方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未找到工人,由我方与第三方李志超进行协商,由其对已发现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目前争议项目仍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即便验收也不会通过。且争议G、E地场所涉项目位置也并未整体完工。例如地下车库地面环氧地坪未做、墙面未粉等,无法投入使用。三、因原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我方与李志超协商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并垫付了相应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当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程项目包干责任书》一份;
2、情况说明复印件三份、微信转账截图二份、收据一份;
3、现场照片一份、工作联系单一份;
4、协商维修照片一份。
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1日,郑州市双富空调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项目包干责任书》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决定对聂庄安置区E、G地块防排烟及通风系统消防工程实行人员工程工资包干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劳务承包。承包内容以上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范围内的全部消防工程,具体范围如下1、承包范围:聂庄安置区E、G地块防排烟及通风系统消防工程(空调由专业公司施工),2、施工内容:风机控制柜由电气施工安装,控制柜至风机之间的联动控制、风阀、风口的消防联动,调试等由消防电施工:但运行和动作机构由乙方施工。3、质量管控重要节点:1)单侧≤10cm的墙洞修补均在合同范围,>10cm墙洞修补可另行商议;2)风管的套管均已含在合同内:3)软连接材质:硅钛合金软连接:4)风管连接工艺:防排烟要求角铁工艺连接:通风要求拱板法兰工艺连接。5)以上管控目标如乙方未能按照要求施工,每节点罚款2000元。4、上述范围工程施工与管理直至该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为止,并移交至物业。承包形式乙方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设备、包委托方定额规定的辅助材料。工期:按甲方要求时间。四、协议价款:本工程承包金额计算方法为合同总承包金额为75万元,后附清单见附件。图纸范围内一次性包死,现场签证及变更施工完毕后按实际安装数量具实结算(具体设备数量按照合同优惠比例下浮计入)。承包金包括工人工资、承包人管理费、施工设备机械费、质量保证金、定直费包含的辅助材料、维修保证金、工人意外事故保险金。五、付款方式及决算方式1、付款按进度节点:风机、风口全部进场支付30%:设备安装完毕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至95%。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完毕后,甲方扣除5%质保金,剩余工程款一次性全部付给乙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质保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出现资金问题,工程款延期支付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双方应相互谅解,乙方必须继续配合施工;若工程款延期支付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按延期支付工程款数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交工的,每栋楼每延期一天罚款壹仟元并且由此造成甲方和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原告进场进行了施工。
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
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
另查明,1、郑州市双富空调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名称变更为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小区已交付使用。
2020年9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元。
审理中,原告称原告于2017年6月份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份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工程项目包干责任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完成其工程量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元并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小区已交付使用,应视为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达成。被告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军凯